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科研仪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仪器管理,充分发挥科研仪器的作用,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仪器是指利用财政资金和自筹经费购置或自制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各类专用和通用仪器。单台或成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属于大型科研仪器。第三条 科研仪器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科研仪器规划、立项、预算、采购、验收、运行、维护、绩效评价、处置等。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科研仪器实行院、所两级管理机制。科研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是院级协调管理部门,各研究所/中心(以下称管理单位)是科研仪器的使用、共享和日常管理单位。第五条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科研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科研仪器购置规划,组织大型科研仪器申报和专家论证,仪器使用和共享管理等。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仪器的预算、采购、验收、资金支付、资产管理和处置、绩效评价等。办公室会同后勤中心协调科研实验室和仪器室。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科研仪器釆购、合同和资金使用。第六条 管理单位承担科研仪器使用、共享和日常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科研仪器管理制度,编制购置规划及项目申报书,配合做好釆购和验收,负责安装、保管、使用、院内和对外共享、维护维修等,为科研仪器配备管理员和实验员等。第七条 管理单位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必须为科研仪器明确1名以上实验员。实验员为我院正式科研人员,也可为聘用的具有水利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水平的科研辅助人员。第三章 立项与验收第八条 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科研仪器购置规划和年度计划,大型科研仪器择优申报国家修缮购置专项项目。第九条 科研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对国家修缮购置专项申报项目审查,重点审查项目是否与院科研发展规划相符,是否重复购置、必要性、使用计划、安置条件和试验场地等内容。价值20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评议。第十条 科研仪器的采购,按照《黄科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非大型科研仪器的购置,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计划财务处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科研仪器的验收包括开箱验收、开机试运行和项目验收,其中开箱验收和开机试运行由仪器管理单位组织,项目验收由计划财务处牵头组织。验收内容包括开箱清点、外观验收、安装调试、试运行、技术指标测试、签署验收报告等。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科研仪器,计划财务处及时办理登记、入账、粘贴资产标签等手续。管理单位负责将齐全的档案资料及时归档。第四章 日常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 科研仪器的使用要严格执行日常使用、共享、维护、维修登记制度,及时登记使用记录,保存好实验电子记录。管理单位负责编制科研仪器年度使用计划,报科研管理处审核备案;负责实验员岗前技术培训和定期报送使用开放共享报告。第十四条 必须将科研仪器统一存放在实验室或仪器室,保证存放规范、标识明显、操作规范上墙、环境卫生等,符合实验室规范管理要求。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实验员岗前技术培训,全面学习操作规程,掌握科研仪器的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确保能够熟练、规范操作科研仪器。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必须与院内其他业务所共享科研仪器,必须向社会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提高科研仪器的使用效率;制定内部管理、使用、开放共享措施,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微小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确保仪器安全和正常使用。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会同科研管理处组织财政资金安排的科研仪器购置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仪器管理单位按要求填报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科研仪器预算的重要依据。通过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成果应用,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黄科研计财[2014]12号)同时废止。